鞍山市教育系统20条禁令
作者:[db:作者] 日期:2013-07-16 00:00:00  发布人:admin2  浏览量:418 打印本文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切实规范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学校的办学行为、教师的从教行为和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鞍山市教育系统二十条禁令。 一、禁止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出租、转让学校的教学场地、设施等国有资产或者改变学校的国有资产性质,不得与民办教育机构或个人搞股份制。 二、禁止教育行政部门向学校、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不得将学生升学情况和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教师工作或者学生的唯一标准。 三、禁止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个人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摊派费用;学校和个人不得强令学生参加商业保险。 四、禁止推销、使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和辅导材料;不得变相强制教师、学生订购教学辅导材料、参考书、进修资料等;不得乱编、乱印、乱发教学辅导资料;不得要求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指定的书刊杂志、食品及饮用水等商品。 五、禁止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机构乱评各种奖项,乱发各种证书证件;不得违反规定举办、参加竞赛和开办奥校奥班。  六、禁止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笔试、面试等测试形式选拔学生入学,不得将各种竞赛、社会各类考试成绩和证书或者捐助作为入学的条件。 七、禁止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教师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各种庆典、商业演出等经营性活动。 八、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择校生”、“收费生”,设置“校中校”,不得举办各类“收费班”,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等;公办高中不得违反“三限”规定招收“择校生”。 九、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退学和开除学生。 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符合规定的学校拒绝接收进城务工人员等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接收学校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中小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十一、禁止学校宣传毕业生升学率、升学考试成绩和高分数学生等情况。 十二、禁止中小学校组织学生进行违反规定的大面积补课;教师不得组织、动员学生参加各类文化课补习班。 十三、学校、个人不得组织在校学生或家长以自愿捐款捐物为名,搞变相摊派;各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搞以学生为对象收取费用的“以游代课”活动。 十四、禁止民办教育机构超范围办学和擅自扩大招生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招生。 十五、禁止学校、教师随意增减课程门类、课时;公办学校教师不得到民办学校授课。 十六、禁止教师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指责、训斥家长。  十七、禁止教师酒后上课,不得在课堂内使用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工作时间不得从事打游戏、炒股票、网聊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穿戴与教师职业、身份不相称的服饰。 十八、禁止坐收坐支,不得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 十九、禁止参与赌博,不得用公款高消费,用公款游山玩水、出国旅游;不得借婚丧嫁娶、生病、子女升学、乔迁等名义敛收财物,不得索取、收受家长钱物,不得参加家长组织的宴请。 二十、禁止在干部选拔任用、人事安排、晋职评优、招生考试、分班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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